孟秋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孟秋荣,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法定代理人银温泉,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男,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秋荣与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学腾,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之委托代理人陈磊、侯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秋荣诉称:原告于1970年参加工作,1985年调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工作,1988年评为中级职称,1991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并入被告单位,原告转入被告处工作,岗位还是信息图书室馆员,被告是发改委代管单位,属于研究单位常年不坐班,人事管理松散,领导频频更换,因原告女儿生病,原告申请休假在家照顾女儿,回单位后被告知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回家等通知。1995年后原告就不再为被告工作了,但是之后过年过节被告还为原告发放福利,当原告55岁要办理退休时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导致无法办理退休,造成原告从2009年10月11日至今一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此后至今原告一直找被告协商办理补缴保险的相关事宜,被告承诺办理,因原告要求按照被告的正式员工身份办理退休,被告不同意,所以一直未办。1993年3月的工资条显示原告的工资为272元,工资发到1993年,具体哪个月记不清楚了。后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迟延退休所遭受的损失25737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辩称:被告前身是国家体改委,之前是国家计委,1990年之前并存“中国经济体制管理研究所”和“国家体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两个单位,之后国家撤销中国经济体制管理研究所。1993年初,当时的1991年已成立的“体制改革善后工作组”让原告调入被告单位,但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组长办公会明确职工必须上班,否则除名。因原告长期病假不上班,组长办公会成立调查组要调查原告的情况,此时发现原告申请调出,原告的档案未实际调入到被告处,还由善后工作组负责。1994年善后工作组撤销了。1993年4月到2012年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告未给原告发工资,原告未为被告工作过,因原告2012年开始为退休问题上访,被告想为其提供协助,但无能为力。原告要求以所里的身份在所里退休的要求被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秋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