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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马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妮.斯特里特,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亮,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IBBEY公司)与被告马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IBBEY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被告马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IBBEY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不支付马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995.68元;2、我公司不支付失业金3213元。事实和理由:马亮在职期间为谋取私利,在报销时故意填报虚假住宿信息及宾馆报价,欺诈我公司,影响恶劣。我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经马亮确认。员工手册规定欺诈属于严重违纪条款,马亮虚假报销,我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超过了马亮的请求标准。我公司在解除通知中要求马亮办理离职手续,我公司未怠于给马亮办理失业手续,也从未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沈阳的失业金领取标准为910元,不是1071元。故诉至法院。

马亮辩称:我没有虚假报销。LIBBE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的失业金请求没有超出标准。现不同意LIBBEY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马亮与LIBBE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1日,马亮的职位为零售客户主任,年度薪酬为5300元×13个月。

LIBBEY公司称马亮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600元。马亮称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748.92元。

2016年1月7日,LIBBEY公司以马亮多次进行住宿费虚假超额报销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马亮称其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LIBBEY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LIBBEY公司主张马亮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并就其所述提交1、马亮签字的住宿报销申请单,显示马亮2014年12月2日、3日、11日、17日、18日申请报销尼雅宾馆、康缘宾馆、嘉晨宾馆住宿费每天398元,马亮2015年9月15日申请报销哈尔滨班夫酒店住宿费358元(马亮对此表示认可,称上述报销已经LIBBEY公司审核完毕);2、康缘宾馆、嘉晨宾馆、班夫酒店2016年3月的大床房的网络报价分别为76元、188元、291元(马亮对此不认可,称不能证明2014年上述宾馆房间的报价);3、工商信息,显示朝阳区尼雅宾馆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1月(马亮对此不认可,称无法确定与其报销的宾馆是否为同一家)。

2014年11月19日,马亮签收员工手册。

LIBBEY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规定:欺诈(对客户及利比公司的任一欺瞒行为)为公司严重违纪条款;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LIBBEY公司可解除合同。

马亮称其至沈河区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部门申领失业金,因LIBBEY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故其领不了失业金;本院询问马亮在LIBBEY公司已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其领取失业金还缺什么手续;马亮答复称其不清楚。

马亮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400元等。仲裁委员会以沈劳人仲字(2016)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LIBBEY公司支付马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995.68元;2、LIBBEY公司支付马亮未办理失业手续造成的无法领取的失业金3213元;3、对马亮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LIBBEY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沈劳人仲字(2016)10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住宿报销申请单、宾馆网络报价打印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银行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LIBBEY公司主张马亮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但其提交的宾馆网络报价系马亮报销住宿费一年多以后的宾馆房间价格,且即便在相近的时间内,不同的入住时间、不同的房型、不同的购买渠道,房间价格也不一样;马亮报销住宿费经过了LIBBEY公司的审核,且现LIBBEY公司也没有证据显示马亮报销的费用非系真实发生;故LIBBEY公司以马亮虚假报销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LIBBEY公司应支付马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马亮要求的26400元,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赔偿金超过26400元的部分,因马亮未申请仲裁,本院不再支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已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马亮称其已申请失业保险金,因LIBBEY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故其领不了失业金;但首先马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其次,马亮已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LIBBEY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现马亮又以LIBBEY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说明,导致其领不了失业金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马亮要求LIBBEY公司支付失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马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六千四百元。

二、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马亮失业金三千二百一十三元。

三、驳回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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