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秋荣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04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秋荣,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银温泉,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秋荣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秋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到1993年,双方之间存在聘用关系,被申请人称将申请人除名,但未履行任何手续,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除名通知。申请人带着残疾的女儿和外孙,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没有办法生活。在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一、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是完全错误的。申请人明明是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持续工龄截止到1993年也有23年之久,有工资表可以证明。一、二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正确裁决本案。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中,孟秋荣主张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导致其未能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此主张研究所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争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孟秋荣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孟秋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秋荣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