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刘某共有纠纷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某,女,1927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与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刘瑞琪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199476元归于某所有;二、刘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某与刘瑞琪于1981年7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刘瑞琪无亲生子女,只有一名养女刘晓华,系刘瑞琪与于某结婚前收养。刘晓华于2010年9月26日死亡,刘瑞琪于2016年4月6日死亡。刘晓华有一子即刘某。刘瑞琪的父母早已亡故。刘瑞琪系离休干部,死亡后享有抚恤金待遇。经调查刘瑞琪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194476元、丧葬费金额为5000元,共计199476元。由于刘某故意去刘瑞琪单位阻挠,导致单位至今未向于某发放上述抚恤金。
刘某辩称:不同意于某的诉讼请求。同意刘瑞琪的抚恤金由双方平分;丧葬费为我方所付,应该都归我方所有。
本院认为,抚恤金系发放给死者亲属,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是国家对于死者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于某与刘某均系刘瑞琪的近亲属,于某系刘瑞琪之配偶,其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刘某系刘瑞琪之外孙,刘瑞琪的全部丧葬事宜及丧葬费用均由刘某负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判令刘瑞琪的丧葬费5000元归刘某所有,刘瑞琪的抚恤金194476元,其中124476元归于某所有,70000元归刘某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处保管的刘瑞琪的丧葬费5000元归刘某所有;二、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处保管的刘瑞琪的抚恤金194476元,其中124476元归于某所有,70000元归刘某所有;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0元(于某已预交),由于某负担2677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1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