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某,男,193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一(吕某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某(兼吕某二及张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吕某二(兼张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吕某与被告吕某二、张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吕某一,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被告吕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腾空后交还给我。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是吕某二的父亲,吕某二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是二人之子。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我,吕某二以自身居住房屋面临拆迁无处居住为由要求暂住房屋,并承诺拆迁安置了房屋后就从涉案房屋内搬出。考虑到家庭成员关系,我同意了其请求,吕某二及其家人随即搬入房屋内居住。现吕某二已获得安置房屋,解决了其居住问题,但拒不自涉案房屋内搬出,故我诉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吕某二辩称,涉案房屋是我母亲房屋拆迁而获得的,我曾与母亲商量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待我取得拆迁款以后支付。2016年拆迁后,我说给35万元,吕某不同意,2018年我说给150万元,对方亦不同意。被告张某、被告张某辩称,吕某二所述属实,同意其意见。
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吕某二主张其与父母协商以1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吕某对此不予认可,吕某二对此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吕某二主张的该待证事实不予采信。审理中,吕某二认可其主张的购房款10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吕某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吕某二及家人因解决住房困难,经吕某同意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多年,现吕某二名下已有住房,且吕某要求吕某二及其家人腾房,故本院对吕某要求吕某二、张某、张某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二、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小区×楼×单元×号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吕某。案件受理费35元(吕某已预交),由被告吕某二、张某各负担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张某负担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