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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赵×1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赵×1(曾用名徐xx),男,2010年6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2(原告之母),1980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赵×1与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的委托代理人赵璇、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归母亲抚养,被告自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2013年9月,原告满三岁入幼儿园小班,每月托管费1450元,学习费800元,吃穿用等生活支出每月1500元左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过低,无法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和学习开销,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原告之母给原告改名字未征求我意见,我不知道。因为我无业没有经济能力,以前法院判的每月500元我也没给。我最近又被查出心脏有问题,随时有可能下岗,还得靠我父母养活,我现在每月收入2000余元,没有能力给付原告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归其母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原告称自2013年9月起在北京市xxx幼儿园入园,每月保育费及伙食费1150元,每月美术和英语培训费各650元,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不足以满足原告的生活和学习需要,现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被告现系北京xx公司业务员,月工资238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2012)西民初字第10851号判决书、北京xx公司证明,北京市xxx幼儿园收费票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者,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对于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抚养费数额,本院结合原告的生活、学习需要,同时考虑被告的月收入情况及生活状况并结合本地目前生活水平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每月给付原告赵×1抚养费八百元,自二○一四年六月起至赵×1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十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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