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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王宝辉与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宝辉,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院-4号楼-01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

原告王宝辉与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武独任审理。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被告奇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宝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奇辉公司支付原告王宝辉123634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奇辉公司赔偿原告王宝辉利息损失(以12363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原告王宝辉和石艳鸿与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首创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王宝辉和石艳鸿。2014年11月5日,首创公司(甲方)与王宝辉、石艳鸿(乙方、转让方)、被告(丙方、继受方)签订《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决定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甲方亦同意乙、丙之间的转让事宜。乙方保证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将愿共同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因被告奇辉公司未按照《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首创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奇辉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支付首创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04170.5元;奇辉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支付首创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18591.5元。案件受理费由奇辉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负担872元”。(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首创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王宝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金额,于2020年4月28日向首创公司支付了案款123634元。2020年6月1日,首创公司与王宝辉、石艳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确认原告王宝辉作为担保人履行了(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首创公司撤回针对王宝辉、石艳鸿的执行申请。原告系被告奇辉公司的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原告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奇辉公司支付垫付的款项未果。

被告奇辉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钱偿还。

原告王宝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主体变更-补充协议、(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短信、执行和解协议、银行回单。

被告奇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核实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一、(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保证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将共同承担前述违约责任。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条款,即王宝辉、石艳鸿对奇辉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如下:“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支付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04170.5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支付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18591.5元。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王宝辉、石艳鸿连带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王宝辉于2020年4月28日向首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123634元。附言王宝辉、石艳鸿2019京0102民初35030号判决书执行款。

三、2020年6月1日,王宝辉、石艳鸿与首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首创公司已确认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案款123634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宝辉对奇辉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案款。现王宝辉作为保证人,据此要求奇辉公司偿还其代付款项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涉案合同签订及逾期违约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宝辉123634元;

二、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宝辉利息(以1236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北京奇辉兄弟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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