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密云县殡仪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X,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云县殡仪馆,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园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恩,馆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密云县殡仪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来,被告密云县殡仪馆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2013年1月31日,我乘坐被告所有的车辆,当车行驶至左堤路辛安庄村时,车辆撞在广告牌上,造成我的身体受伤。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的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125.17元、误工费18215.7元、护理费3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40元、伤残赔偿金729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79.83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密云县殡仪馆辩称:我们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方司机是职务行为,原告的合理要求我方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的运尸车运送尸体,原告随车守灵,当车行驶至左堤路辛安庄村时,该车辆撞在广告牌上,造成车辆后侧翻,原告身体受伤。此事故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的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之伤经北京水利医院、密云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指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损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3125.27元,并住院50天。原告伤情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伤残程度属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现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问题,原告诉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按责承担,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合理性生活消费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本院依据原告的就医次数及伤情、居住生活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密云县殡仪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二角七分、误工费八千四百元、护理费三千三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五百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三万四千九百三十一元八角三分、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精神抚慰金五千元,合计六万一千五百零七元一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刘X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密云县殡仪馆负担六百七十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