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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民委员会与彭兴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

法定代表人:郑仲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久才,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兴勇,男,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江,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庄禾屯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孟久才、彭兴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禾屯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村中自来水管道是村委会铺设进行管理,各家各户的分支管道由各户根据自家用水位置及情况自行挖沟购买管材接到各家各户,因此,对各家各户的分支管道不在村委会的管理范围内。本案漏水的水管不是村委会堵上的,而是彭兴勇将其自家的分支管道在1994年堵上,其重新从村中主管道接了一条分支管道。堵水操作不当或是其自行购买的水管年久耗损才是造成漏水的原因。而彭兴勇将其家旧水管堵上之后并未告知过村委会,村委会对地下管道的隐埋工程出现问题无法知晓。因此村委会对被堵的水管漏水不存在过错,彭兴勇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孟久才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庄禾屯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彭兴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庄禾屯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孟久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庄禾屯村委会赔偿孟久才维修费用151795.14元,彭兴勇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庄禾屯村委会、彭兴勇给付孟久才评估费、鉴定费37000元;3、诉讼费由庄禾屯村委会、彭兴勇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左右,位于孟久才与彭兴勇两家房子之间胡同内的自来水管道漏水,孟久才的房屋受损事实存在。依孟久才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维修方案的鉴定。委托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维修参考造价鉴定金额为壹拾伍万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壹角肆分(151795.14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孟久才的房屋受损,与村中自来水管道漏水有因果关系。自来水管道属于庄禾屯村委会管理范围,造成漏水现象的发生,庄禾屯村委会未尽到监管义务,具有过错。庄禾屯村委会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不能证明他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先承担赔偿责任。孟久才没有证据证明,彭兴勇实施了侵权行为,村委会亦没有证据证明彭兴勇在自来水管道漏水过程当中有过错,故彭兴勇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孟久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孟久才房屋维修费十五万一千七百九十五元一角四分、评估鉴定费三万七千元,共计十八万八千七百九十五元一角四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漏水的自来水管应由谁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庄禾屯村委会主张漏水点在村主自来水管道外,各家各户的分支管道不在村委会的管理范围内。经各方一致确认,本案自来水管道漏水点在胡同中间位置。鉴于本案中自来水管的漏水点在住户外区域,应为庄禾屯村委会管理范围。故庄禾屯村委会应对自来水管漏水对孟久才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庄禾屯村委会主张胡同管道的所有权属于住户自己,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庄禾屯村委会的赔偿责任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庄禾屯村委会上诉称漏水原因系彭兴勇堵水操作不当或是其自行购买的水管年久耗损,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庄禾屯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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