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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朱×1与朱×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朱×1,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侯×,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2,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朱×3,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朱×4,女,1952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朱×5,男,1951年3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朱×1诉被告朱×2、朱×3、朱×5、朱×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1的委托代理人侯×、被告朱×2、朱×3、朱×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5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1诉称,朱×6与付××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朱×2、次子朱×5、三子朱×3、四子朱×1、长女朱×4。后朱×6于1998年8月去世,付××于2014年4月去世。朱×6去世后,付××购得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付××生前于2011年2月7日留有遗嘱一份,载明:在我去世后,某(7号)房给朱×1。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2、朱×3、朱×4共同答辩称,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付××的遗嘱是在朱×4家里所写,认可母亲付××的遗嘱。我们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给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5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兄妹关系,同为朱×6与付××的子女。朱×6于1998年8月去世,付××于2007年9月29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屋产权,该房屋面积15.50平方米。2011年2月7日,付××手写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去世后某房给朱×1,庭审中被告朱×2、朱×3、朱×4认可该遗嘱系付××所写。后付××于2014年4月28日去世。2014年8月25日,被告朱×2、朱×3、朱×4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遵照母亲遗嘱,其名下所属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由朱×1继承。对此,我们同胞兄弟皆无异议。特此声明为证。

庭审中,原告朱×1与被告朱×2、朱×3、朱×4均表示自2006年即与被告朱×5失去联系,朱×5目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遗嘱、声明、房产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给一人或数人。本案中,付××于201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付××于2007年9月29日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应归属于其个人财产,去世后为其遗产。按照该遗嘱的内容,付××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某号遗产房屋应由原告朱×1继承。原告要求继承遗产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付××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屋所有权由原告朱×1继承。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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