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某1,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童车二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地质科学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王某1诉称,被继承人王同周与赵宗铃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即王某1、王某2。王同周于2011年1月8日去世,赵宗铃于2017年11月8日去世。登记在王同周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与登记在赵宗铃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x号楼x门xxx号房屋系王同周与赵宗铃之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上述两套房屋,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王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认可原告要求判决登记在王同周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登记在赵宗铃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x号楼x门xxx号的房屋,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不动产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进行管辖。且被继承人赵宗铃生前在海淀区甘家口房屋居住过,其户口于2017年10月23日才迁入东城区,故本案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系公民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宗铃死亡时户籍地系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且原告诉请分割遗产中的房产之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x号x号楼x单元xxx号。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2负担(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