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雁等诉曲小庚继承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曲×1,女,1950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甦(原告曲×1之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40号。
原告曲×2,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曲×3,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4,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曲俐、曲×2、曲×3诉被告曲×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俐之委托代理人吕甦、原告曲×2、曲×3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俐、曲×2、曲×3共同诉称,曲杨名与张雪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曲俐、曲×2、曲×3、曲×4。张雪琳于2010年4月22日去世,曲杨名于2014年8月28日去世。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4号楼4层3门13号房屋系曲杨名个人所有的财产,登记在曲杨名名下。双方在整理曲杨名遗物时,曲杨名遗留的现金7000元也被被告占有。2014年10月,曲杨名生前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11620元、抚恤金23240元,该款均由被告领取。且诉争房屋自2010年起就由被告出租,租金始终未予分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4号楼4层3门13号房屋由曲×1、曲×2、曲×3、曲×4共有,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2、依法判决曲杨明名下的银行存款259082.87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64768.47元;3、曲杨明名下在浦发银行的周周享赢1号及未付收益、交通银行名下的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智远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汇丰晋信策略基金、华夏回报2号前收费基金、招商中小盘股票、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债权、兴全趋势投资前收费基金及未付收益均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4、曲杨名的养老押金10万元、房屋租金收益92400元、现金7000元、抚恤金31864元,共计231265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支付三原告各57816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曲杨名与张雪琳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四人,即曲俐、曲×2、曲×3、曲×4。张雪琳于2010年4月22日去世,曲杨名于2014年8月28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4号楼4层3门13号房屋(建筑面积64.1平方米)系曲杨名名下所有之房屋,现该房屋由被告出租。2014年7月14日,曲杨名向北京延庆县天开瑞祥养生养老院交纳10万元,2014年8月29日,曲×4办理了退款手续,并领取退款10万元。2014年10月20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退休办出具证明,表示支付曲杨名丧葬费11620元、抚恤金23240元、门诊医疗费3174元,共计38034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曲杨名的丧葬费6170元应从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为31864元。诉讼中,被告曲×4曾到庭表示诉争房屋已被其出租,房租每月4200元。曲杨名名下的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养老院押金等均在其处,但其中有部分存款应归其所有。经本院依法查询,曲杨名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如下:
1、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5812.4元。
2、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24241.68元。
3、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4年4月1日余额为0。
4、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2015年6月19日转双利交易金额为216220.40元,截至2015年6月20日余额为1.02元;截至2015年6月25日该账户内有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740)197664.4600份额、招商证券智远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基金代码880008)98831.5000份额、汇丰晋信策略基金(基金代码540003)54824.4200份额、华夏回报2号前收费基金(基金代码002021)4122.5200份额、招商中小盘股票(基金代码217013)49426.1200份额、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债券(基金代码000247)99430.5800份额、兴全趋势投资前收费基金(基金代码163402)77173.7000份额。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5月27日余额为12795.34;截至2015年6月1日该账户内有周周享盈1号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2301113401),总份额为20万份,市值为20万。
6、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6月5日余额为1.7元。
7、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的账户,截至2014年9月21日余额为2.3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月坛派出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曲杨名同志病逝后的处理决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退休办证明、查询结果、养老客户退款单、银行明细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曲杨名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曲俐、曲×2、曲×3、曲×4均系曲杨名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曲杨名名下所有之房屋及银行存款、基金、理财等产品均系其生前所得,均属其遗产,原告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诉争房屋的出租收益,在曲杨名去世后亦应属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被告曲×4曾认可租金及养老院押金、抚恤金、现金等均在其处,上述费用由曲×4分别返还原告即可。被告曲×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4号楼4层3门13号房屋(建筑面积6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044550号)由原告曲俐、曲×2、曲×3、被告曲×4按份所有;其中每人各占有四分之一份额。
二、曲杨名名下所有的工商银行存款(账号分别为×××、×××)、交通银行存款(账号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账号为×××)、中国光大银行存款(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卡号为×××)均归被告曲×4所有;被告曲×4分别给付原告曲俐、曲×2、曲×3人民币各六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曲杨名名下的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740)、招商证券智远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基金代码880008)、汇丰晋信策略基金(基金代码540003)、华夏回报2号前收费基金(基金代码002021)、招商中小盘股票(基金代码217013)、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债券(基金代码000247)、兴全趋势投资前收费基金(基金代码163402)及周周享盈1号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2301113401)由原告曲俐、曲×2、曲×3、被告曲×4按份所有;其中每人各占有上述基金或理财产品的四分之一份额。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曲×4分别给付原告曲俐、曲×2、曲×3人民币各五万七千八百一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原告曲俐、曲×2、曲×3共同负担一万二千四百一十五元五角(其中八千二百七十七元已交纳,余款四千一百三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曲×4负担四千一百三十八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曲×4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