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李某1(RANLI),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美国籍,美国石油勘探公司土木工程师,住美国德克萨斯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YAXINLI),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美国籍,职业不详。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原告继承其父亲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的一半,共188533.00元人民币和4952.74美元。因为利息的衍生,银行存款实际数额随时间变动,这里的存款数额都以查询存款函上的数额为准。详情如下: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9905.47美元的一半4952.74美元;5.74元的一半2.74元。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74840.57元的一半137420.29元。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52元的一半1.76元。4.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2136.96元的一半21068.48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231.03元的一半115.52元。6.江苏银行,账号×××:38718.02元的一半19359.01元。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账号×××:21123.49元的一半10561.75元。8.中国银行,账号×××:6.91元的一半3.47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将其所侵占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一半13.2万元及其利息1万元,还给原告,共计14.2万元。三、请求原告继承其父亲程某,在北京看丹老年公寓的预付款的一半2.5万元。四、请求分割被告从父亲程某银行中取走的1.5万元,判决被告偿还其一半,0.75万元及其利息0.06万元给原告。五、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起诉立案费、诉讼代理费、工时费、办理法律文件的费用等。除起诉立案费外,后几项的费用共计7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程某与雍某系夫妻,二人均系初婚,育有两名子女即李某1、李某2。雍某于1982年死亡。1990年3月14日,程某与韦某再婚,未生育子女,2007年11月8日,双方经西城法院调解离婚。此后程某未再婚。程某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程某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告李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裁定书、领款单、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程某与雍某原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即李某1、李某2。雍某于1982年8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1990年3月14日,程某与韦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1月8日,双方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此后程某未再婚。程某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程某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经李某1申请,本院依法对程某名下银行帐户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工商银行截止2019年6月24日余额总和为人民币274849.56元、美元9905.47元。其中工商银行×××帐户人民币余额为5.47元、美元余额为9905.47美元。工商银行×××帐户余额为274840.57元。工商银行×××帐户余额为3.52元,其中于2017年6月25日从ATM取款三笔,每笔5000元,共计15000元。诉讼中李某1主张该三笔款项系李某2所取,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2.建设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3月5日余额为42136.96元。3.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5月30日余额为231.03元。4.江苏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4月11日余额为38718.02元。5.浦发银行截止2019年7月18日余额总额为21123.49元,其中浦发银行×××帐户余额为30.23元,浦发银行×××帐户余额为21093.26元。6.中国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3月8日余额为6.91元。
为证明程某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情况,李某1提供了盖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务处公章的证据材料三页,其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报销(领款)单显示,2017年6月23日李某2领取了程某的抚恤金258552元、丧葬费5000元。
为证明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应退款项情况,李某1提供了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姓名程某(身份证号:×××),在我单位预付养老费剩余部分为34775元,特此证明。
为证明李某1在本案中支出费用情况,李某1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19页、费用统计表1张,其中代理继承等有关事务服务费协议1张显示代理费3万元,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01702118)1张显示法律咨询费45000元,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30762754)1张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440元,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18486648)1张显示公证咨询服务签名费600元,特快专递邮件收据1张显示外埠特快费45元,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12550614)1张显示鉴证咨询服务翻译费500元,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80495975)1张显示鉴证咨询服务翻译费5471元,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20852731)1张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广告代理服务公告费3500元,中国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显示个人跨境本外币电汇手续费及对私国际发电电讯费共200元,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及银行明细显示涉外送达费用120美元,其他材料并非中国通用文字。
李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程某的遗产应包括其在工商银行的帐户余额274849.56元人民币及9905.47美元、建设银行的帐户余额42136.96元、邮政储蓄银行的帐户余额231.03元、江苏银行的帐户余额38718.02元、浦发银行的帐户余额21123.49元、中国银行的帐户余额6.91元。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应退还程某的预付养老费剩余部分34775元,也是程某的遗产。关于李某1主张分割的程某名下工商尾号为3632帐户的三笔取款15000元,李某1未举证证实该款项系李某2所取,该款项不纳入程某遗产的分割范围。关于李某1主张的程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263552元,该款项虽不是程某的遗产,因李某1在继承案件中一并提出,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即本案需处理的财产范围为银行帐户余额377065.97元人民币,9905.47美元,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应退还的34775元,还有程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263552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所有当事人均未举证有遗嘱的存在,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程某死亡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某1、李某2,没有证据表明李某1、李某2存在应予多分或少分的情况,上述财产应由李某1和李某2均分。因本案所要分割的财产均为货币,经释明,李某1同意在应分得的金额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法院从总体上进行分割,而不再对每一个银行帐户或财产进行单一分割。法院在综合考虑每个银行帐户的余额情况、分割财产的持有情况后,将上述财产在李某1和李某2间均分。关于李某1主张的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利息,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1主张的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2.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出具证明剩余部分为34775元,并非是5万元,对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1主张分割的李某2从程某银行中取走的1.5万元及利息部分,因李某1并没有举证证实1.5万元系李某2取走,对李某1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1主张的要求李某2承担诉讼代理费、工时费、办理法律文件的费用等7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在判决书中依法确定李某1、李某2各自应负担的金额。本案经涉外直接送达和涉外公告送达,李某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将判令涉外直接送达和涉外公告送达费用由李某2承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某名下工商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6月24日人民币余额5.47元由原告李某1继承;
二、程某名下工商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6月24日美元余额9905.47美元由原告李某1继承4952.73美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4952.74美元;
三、程某名下工商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6月23日余额274840.57元由原告李某1继承;
四、程某名下工商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6月24日余额3.52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五、程某名下建设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3月5日余额42136.96元由原告李某1继承28075.48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14061.48元;
六、程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5月30日余额231.03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七、程某名下江苏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4月11日余额38718.02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八、程某名下浦发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7月18日余额30.23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九、程某名下浦发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7月18日余额21093.26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十、程某名下中国银行×××帐户截止2019年3月8日余额6.91元由被告李某2继承;
十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应退还程某的预付养老费剩余部分34775元由原告李某1继承;
十二、被告李某2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领取的程某的抚恤金258552元、丧葬费5000元归被告李某2所有;
十三、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24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7093元(已交纳),被告李某2负担53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涉外直接送达翻译费5971元、送达费200元及120美元,涉外公告费3500元均由被告李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