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1与郝×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1,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2,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3,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4,女,1973年8月3日出生。
上诉人郝×1因与被上诉人郝×2、郝×3、郝×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